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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册/尾声/第二部分

第二,不管我们如何使行为评判的时间向行为发生的时间靠近,我们永远也无法得出时间上的自由概念。因为,如果考察一秒钟之前发生的行为,我还是应该承认,它并不是自由的,原因在于它已经束缚于它所发生的那一时刻。我能举起自己的手吗?我举起来;但是我问自己:我能在已经过去的那个时刻不举起手吗?为了确信这一点,我在下一个时刻就没有举起手来。但我没有举起手,并不是在我问自己是否自由的第一个时刻。时间过去了,我无法留住它,而我那个时刻举起的手,已经不是现在这个时刻举起的手,我做那个动作时周围的空气,也不再是现在做这个动作时周围的空气。发生第一个动作的那个时刻已经一去不复返,在那个时刻,我只能做一个动作,并且无论我做什么样的动作,那个动作都只能是唯一的一个。我在接下来这个时刻没有举起手,并不能证明我不能将它举起。因为在这个时刻,我也只能做一个不举手的动作,所以它不可能是另外的动作。要把它想象为自由的,就必须想象现在的它就在过去与未来的边缘,也就是在时间之外,这显然也是不可能的了。

第三,不管我们如何增加理解原因的难度,我们永远也无法得出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就是说无法认为一个行为可以完全脱离原因而发生。不管我们对自己或别人的任何行为中意志表现的原因多么难于理解,人类智慧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假设和探究某种原因,因为没有原因,任何现象都是不可思议的。我举起手,以为这就是一个独立在任何原因之外的行为,但事实上,我想做一个没有原因的行为,这一点本身就是我举手的原因。

我们甚至可以想象一个完全不受任何事物影响的人,只考察他现在这个时刻的行为,假定他的这种行为不因任何原因引起,假定行为的必然等于零,我们还是无法得出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因为如果一个人完全不受外部世界影响,身处时间之外,而且与任何原因毫无关联,那么这个人就只是一个生物体,而不是一个人了。

同样,我们也无法想象,一个人的行为完全没有自由意志,纯粹受制于必然法则。

第一,不管我们如何增加关于人所处的空间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永远也不可能是完善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无穷无尽,就像空间一样无边无际。因此,既然无法确定影响于人的所有条件,那就不会有完全的必然,也就是存在着一定成分的自由。

第二,不管我们如何延长所考察的行为从发生到评判的时间距离,这段距离是有限的,整个时间却是无限的,因此,从这方面看,永远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必然。

第三,不管我们如何容易理解任何一个行为的系列原因,但永远也无法知道所有的原因,因为这条原因链是无限的,因此,我们还是看不到完全的必然。

但是,除此之外,我们甚至可以假定行为的自由等于零,比如一个垂死的人、一个母体中的胎儿、一个白痴,承认一个人在这样的情形下根本没有自由可言,但这样一来,我们就连所考察的人的概念都损害了;因为只要没有了自由的意志,也就没有人本身了。因此,说一个人的行为完全受制于必然法则而没有任何的自由意志,就像说一个人的行为完全自由一样,都是不成立的。

那么,要把一个人的行为想象为只服从于必然的规律而没有丝毫的自由,就应该假定,我们知道无限多的空间条件、无限长的时间距离和无限多的原因存在。

而要想象一个人完全自由,不受任何必然规律的支配,我们就应该假定这个人处在时间和空间之外,而且不受任何因素的制约。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自由的必然这种情况可能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就会从那个必然本身得出必然规律的定义,即得出一个没有内容的形式。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必然的自由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那么,我们就会得出一种超越时空和原因的无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强调无条件无限制,那就什么也不是了,或者说得出一个没有形式的内容。

一般来说,我们就会得出形成人类全部世界观的两大基础——生活本质的不可知和决定这种本质的规律。

理性说:一,空间及其所有可见的形式——物质——是无限的,不可能想象为另外的样子;二,时间是一刻不停的无限运动,也不可能想象为另外的样子;三,因果联系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端。

意识说:一,我一个人,我就是存在的一切,因此我涵盖了空间;二,我用现在静止的一瞬计量飞驰的时间,只有这一瞬我意识到自己活着,因此我可以超越时间;三,我也超越原因,因为我觉得我生命中的每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自己。

理性表达必然的法则,意识表达自由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