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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五

罪与罚

“我的观点不完全是这样的,”他朴实而谦虚地说,“不过,我承认您差不多忠实地转述了我的观点,如果您希望的话,甚至可以说完全忠实……(他似乎乐于承认,对方完全忠实)……惟一的区别是,我完全没有像您说的那样坚持认为,非凡的人一定应该而且必须经常肆意妄为。我甚至觉得,这样的观点不宜于在报刊上刊载出来。我只是暗示,‘非凡的人’有权……也就是说,并非官方的合法权利,而是自己有权准许自己的良心逾越……某些障碍,而且这也只适用于惟一的情况,即为了实现他的思想(有时也许是可以拯救全人类的思想)非这样做不可。您说,我的文章隐约其辞;我准备尽可能地向您解释清楚。我想,您似乎希望我这样做,我也许并未搞错吧;我这就开始解释。依我看,如果开普勒开普勒(1571—1630),德国天文学家兼物理学家,以发现行星围绕太阳的运行规律而著称。和牛顿的发现,由于某些错综复杂的原因无论如何也不能公之于众,除非牺牲干扰这一发现或成为其拦路虎的一个人、十个人、一百个人甚至更多的人的生命,那么,为了把自己的发现向全人类公布,牛顿就有权利,甚至有义务……消灭这十个人或一百个人。然而,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牛顿有权随便杀人,见到什么人就杀什么人,或者每天在市场上偷窃。我记得,我还在文章里接着加以发挥,说所有的人……喏,比方说,哪怕是人类的立法者和规章制度的创立者,从远古时代,直至后来的莱喀古士莱喀古士(公元前9—前8世纪),传说中古斯巴达的立法者。、梭伦梭伦(约公元前638—公元前559),古希腊的执政官、立法者。、穆罕默德穆罕默德(约570—632),伊斯兰教的创始人。、拿破仑等等,无一例外,都是罪犯,惟一的原因在于,他们在制定新法规的同时,也就破坏了世所公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代代相传的古老法规,而且,当然,他们也不会面对流血而停步不前,只要流血(有时流的完全是无辜的、为维护古代的法规而英勇献身者的鲜血)能帮助他们成功。尤其令人注目的是,这些人类的恩人和规章制度的创立者,大多数都是血流成河的特别可怕的屠夫。总而言之,我的结论是,所有的人,不只是那些伟人,就连那些稍稍超越常轨的人,也就是说,甚至那些稍稍能提出一点新见解的人,按其天性来说,都必定是罪犯,——当然,或多或少,程度不一。否则的话,他们就很难越出生活的常轨,而墨守成规,他们当然无法同意,这仍然是由于天性的缘故,而在我看来,他们也应该不同意。总而言之,您可以看到,到此为止,我的文章中并无任何特别新颖的见解。这类观点已经在报刊上登载过一千次,也已被阅读过一千次了。至于说到我把人分为平凡的人和非凡的人两类,那么,我承认,这种划分有点臆断,但我并未坚持说,他们各有一个精确的数字。我只是相信自己的主要观点。这个观点认为,按照自然法则,人一般来说分为两类:一类是低级的人(平凡的人),也就是说,可以称之为仅仅是繁殖同类的材料;另一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就是具有天赋和才干,能在自己所处的社会提出新见解的人。当然喽,这样的划分,是无尽无休的,然而区分这两类人的特征是相当鲜明的:第一类人,也就是那些材料,总的来说,其天性是保守的,四平八稳的,他们俯首帖耳地生活,而且乐于俯首帖耳地生活。在我看来,他们也必须俯首帖耳,因为这是他们的使命,并且对于他们来说,这完全不是什么有伤尊严的事情。第二类人全都违规犯法,是破坏者,或者倾向于破坏的分子,这要根据他的能力而定。这些人的犯罪,当然喽,只是相对的,而且情况千差万别;他们大多在五花八门的声明中,要求为了美好的未来破坏现存的秩序。然而,为了实现自己的思想,如果需要他哪怕踩着尸体,踏过血泊,那么,在他的内心深处,在他的良心上,依我看,是可能会允许自己踏过血泊的,——不过这取决于其思想的性质及规模,——这一点要提请您注意。只是在这一意义上,我才在文章中谈到他们有权犯罪(请您记住,我们是从法律问题谈起的)。不过,也用不着太过惊慌:群众几乎从来不承认他们有这种权利,总是会处决他们,绞死他们(或多或少地),这是完全公正的,是在完成他们那保守的使命,然而到了几代之后,又是同样的群众为这些被处死的人塑像立碑,对他们顶礼膜拜(或多或少地)。第一类人永远是现在的主人,第二类人则是未来的主人。第一类人保存这世界,增殖人口;第二类人则推动世界向前发展,并引导它奔向目的地。无论是第一类人还是第二类人,都有完全相同的生存权利。总之,我认为,他们所有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且——vive la guerre éternelle法语,意为永恒的战斗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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