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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绛纱记

比醒,余身已系狱中。思欲自杀,又无刀,但以头碰壁,力亦不胜。狱中有犯人阻余,徐曰:“子毋尔。今日即吾处斩之日。闻之狱卒云,子欲以炸药焚督署,至早亦须明日临刑。计子命尚多我一日;且子为革命党,党中或有勇士相救,亦意中事。愿子勿寻短见。

若我乃罪大恶极之人,虽有隐忧,无可告诉。冤哉吾妻也!”

余答之曰:“吾实非党人,吾亦不望更生人世。然子有隐恫,且剖其由,吾固可忍死须臾,为子听之。”

犯人曰:“吾父为望族,英朗知名。父有契友,固一乡祭酒,与吾父约,有子女必谐秦晋。时吾在母腹中仅三月,吾父已指腹为吾订婚矣。及吾堕地后七日,吾妻亦出世。吾长,奢豪爱客,而朋辈无一善人,吾亦沦于不善,相率为伪,将吾父家资荡尽,穷无所依,行乞过日。吾外家悔婚,阴使人置余死地者三次。吾妻年仅十七,知大义,尝割臂疗父病,刚自英伦归,哭谏曰:‘是儿命也,何可背义?’其父母不听。适吾行乞过其村,宿破庙中。吾妻将衣来,为吾易之,劝余改过自新,且赠余以金。天明,余醒,思此事甚奇,此金必为神所赉,即趋至赌馆,一博去其半,再博而尽,遂与博徒为伍,时余实不知其为偷儿也。前晚雁塘村之事,非我为之,不过为彼曹效奔走,冀得一饱。杀人者已逍遥他去,余以饥不能行,是以被逮。

然吾未尝以真名姓告人,恐伤吾妻。”

言至此,狱卒入曰:“去!”

犯人知受刑之时已到,泪涟涟随狱卒去矣。

余记往昔有同学偶言玉鸾事,与此吻合,犯人殆玉鸾之未婚夫耶?因叹曰:“嗟乎!天生此才,在于女子,而所遇如斯,天之所赋,何其驳欤?”

少选,狱卒复来,怒目喝余曰:“汝即昙鸾乎?速从我来!”

遂至一厅事,人甚众,一白面书生指余曰:“是即浙江巡抚张公电嘱释放之人。此人不胜匕箸,何能为盗?”

众以礼送余出。余即渡香港,先访秋云。秋云午绣方罢,乃同余访庄湘博士。博士年已七十有六,盖博学多情,安命观化之人也,导余拜五姑之墓如仪。博士曰:“愿君晚佳。”遂别。

亡何,春序已至,余同秋云重至海上寻梦珠。既至苏州,有镜海女塾学生语秋云云:“梦珠和尚食糖度日,苏人无不知之。近来寄身城外小寺,寺名无量。”

余即偕秋云访焉。至则松影在门,是日为十五日也。余见寺门虚掩,嘱秋云少延伫以待,余入,时庭空夜静,但有佛灯,光摇四壁。余更入耳房,亦阒然无人,以为梦珠未归,遂出。至廊次,瞥见阶侧有偶像,貌白皙,近瞻之,即梦珠瞑目枯坐,草穿其膝。余呼之,不应,牵其手,不动如铁,余始知梦珠坐化矣。亟出,告秋云。

秋云步至其前,默视无一语。忽见其襟间露绛纱半角,秋云以手挽出,省览周环。已而,伏梦珠怀中抱之,流泪亲其面。余静立。

忽微闻风声,而梦珠肉身忽化为灰,但有绛纱在秋云手中。秋云即以绛纱裹灰少许,藏于衣内。此时风续续而至,将灰吹散,惟余秋云与余二人于寺。秋云曰:“归。”遂行。

至沪,忽不见秋云踪迹。余即日入留云寺披剃。一日,巡抚张公过寺,与上座言:“曾梦一僧求救其友于羊城狱中。后电询广州,果然,命释之。翌晚,复梦僧来道谢。宁非奇事?”

余乃出,一一为张公述之。张公笑曰:“子前生为阿罗汉,好自修持。”

后五年,时移俗易,余随昙谛法师过粤,途中见两尼:一是秋云,一是玉鸾。余将欲有言,两尼已飘然不知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