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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法议(1900年)

问者曰:然则中国今日遂可行立宪政体乎?曰:是不能,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问者曰:今日既不可遽行,而子汲汲然论之何也?曰:行之在十年以后,则定之当在十年以前,夫一国犹一身也,人之初就学也,必先定吾将来欲执何业,然后一切学识,一切材料,皆储之为此业之用。故医士必于未行医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医,商人必于未经商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商。此事之至浅者也,惟国亦然。必先定吾国将来采用何种政体,然后凡百之布置,凡百之预备,皆从此而生焉,苟不尔尔,则如航海而无南针,缝衣而无量尺,乱流而渡,不知所向,弥缝补苴,不成片段,未有能济者也。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缓者也。

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当其草创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同异,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以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如此,今中国而欲行之,则吾以为其办理次第当如下。

一,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言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又此次所派考察宪法之重臣随员,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类皆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

次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其来由,亦得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辩难讨论,或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于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

次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本篇乃论宪法之当速立,及其如何办法,至各国宪法之异同得失,及中国宪法之当如何,余亦略有管见,但今兹论之,尚非其时,愿以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