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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刑论下

  余既为《断刑论》,或者以《释刑》复于余。其辞云云。余不得已而为之一言焉。

  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必曰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谓之至理者,伪也。使秋冬为善者,必俟春、夏而后赏,则为善者必怠。春、夏为不善者,必俟秋、冬而后罚,则为不善者必懈。为善者怠,为不善者懈,是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也。驱天下之人入于罪,又缓而慢之,以滋其懈怠,此刑所以不措也。必使为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赏,则人勇而有劝焉。为不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罚,则人惧而有惩焉。为善者日以有劝,为不善者日以有惩,是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也。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

  或者务言天而不言人,是惑于道者也。胡不谋之人心以熟吾道。吾道之尽,而人化矣。是知苍苍者焉能与吾事而暇知之哉?

  果以为天时之可得顺,大和之可得致,则全吾道而得之矣。全吾道而不得者,非所谓天也,非所谓大和也。是亦必无而已矣。又何必枉吾之道,曲顺其时,以谄是物哉?

  吾固知顺时之得天,不如顺人、顺道之得天也。何也?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辞,欲死不可得,贯三木,加连锁,而致之狱,更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痺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号之声,闻于里人,如是而大和之不伤,天时之不逆,是亦必无而已矣。彼其所宜得者,死而已也。又若是焉,何哉!或者乃以为:霜雪者,天之经也;雷霆者,天之权也。非常之罪,不时可以杀,人之权也;当刑者必顺时而杀,人之经也。是又不然。

  夫雷霆雪霜者,特一气耳,非有心于物者也。圣人,有心于物者也。春、夏之有雷霆也,或发而震,破巨石,裂大木,木石岂为非常之罪也哉?秋、冬之有霜雪也,举草木而残之,草木岂有非常之罪也哉?彼岂有惩于物也哉?彼无所惩,则效之者惑也。果以为仁必知经,智必知权,是又未尽于经、权之道也。何也?经也者,常也;权也者,达经者也。皆仁、智之事也,离之,滋惑矣。经非权,则泥;权非经,则悖。是二者强名也。曰:当,斯尽之矣。

  当也者,大中之道也。离而为名,大中之器用也。知经而不知权,不知经者也;知权而不知经,不知权者也。偏知而谓之智,不智者也;偏守而谓之仁,不仁者也。知经者不以异物害吾道,知权者不以常人怫吾虑,合之于一而不疑者,信于道而已者也。

  且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非为聪明睿智者设也。或者之未达,不思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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