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 散文阅读指导

宪法的精神


LINXINTUO

  希望宪法本身拥有翅膀,而不单靠借助外力而前行,当然,外力推动的重要性固然也不言而喻。
  夜已深,不能寐。最近神经有点问题,总是失眠。总感觉周围再多人,却始终一个人。夜起打发时间,偶读两会报告,感触颇深。蓦地觉得,对于宪政对于宪法,知之甚少。回想起所学习的宪法课程,也一年有余了。但对于宪法的认识却依旧一知半解甚至浅薄无知。曾经有一个想法,那就是用一年的时间去领悟下宪法。而如今,我的这个想法也算实现了一半。那就是,一年已经过去了。可惜的是,不懂的仍旧不懂。罪过啊罪过。

      现今的中国宪法历经四次修订,可以说已经是很不错的了。但我觉得,即使是再不错的宪法,也绝不能做到“最好的”。通说认为1982的宪法比起1954年制定的宪法来的“更好”,当然更不用比之在文革期间制定的1975年之文革宪法,以及紧随文革后而修订的1978年宪法来的更尽如人意了。但改来改去,却肤浅觉得宪法总是那么几条。在数量上,现今的第四版宪法也就百来条,这比之1954版的宪法的106条,稍稍有过之。但对于文革期间应毛主席的批示而精简的1975年宪法的30条,确实是多了不少。但其硬是将若干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硬是合成一条来说,于是文革期间的宪法给我的便是一种腾笼换鸟,逆势而行的感觉。想吧,即便毛主席他老人家的想法也许是参照了美国的宪法及中国古代“约法三章”所具有的有效性及成功的前例吧。但毕竟地域不同观念不同时空的界限不同,美国最初的7条宪法甚至再到其后来附加到27条的宪法修正案所推建的宪政国家的模式并不一定适应于中国。

       提纲挈领,统筹大体,放眼全局是宪法作为一个根本大法作为一部地位自始便高于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存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那么宪法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它所展现给人们的是何种的世俗面目呢。翻阅文献并根据学者们的统计数据得知,日本宪法的地一十三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必须得到尊重。而在其后的几条规定中则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了“个人的尊严”。另外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在第一条第一款便规定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毋庸置疑,这些条款很明显的告知了人们其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和最高的基础性规范。类似,在我国宪法中,第二条第一款便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为人民所享有。在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综上所诉,我似乎看到了凯森斯所言的“根本规范”。这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的尊严”或“个人的尊严”是那么重要。但反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为核心的根本规范“人的尊严”条款,我却没有看到。有的只是混迹在其他若干基本权利条款中,并第三十八条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民主权原理与人权保障原理引申演化自“人的尊严”。人的尊严首先来自人身自由、其次来自精神自由、最后则来自经济自由。而它们又分别作为起点、要点、重点而存在。但这三者的关系却又让人匪夷所思。起点与要点的人身与精神应当作为最根本的“第一次元”而存在,但现实却给我们开了个莫大的玩笑。这不,“有钱的任性,没钱的认命”。“自由对于穷人而言,不过是纳塞河桥下露天过夜的自由”。法国小说家郎世的话虽然是够绝的,但其中所诠释的真谛不得不令人陷入片刻的沉思。“面包会有的,牛奶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要做的应当是让无力者有力,让悲伤者前行。

       选择大于努力。固然,凯森斯的“根本规范”在实际上只是一个具有假想性的规范。但它却给人们带来了具有法律体系效力的法律体系效力依据的起点。虽然在自己的晚年时期,凯森斯申明并放弃了“根本规范”的概念,但它至少给无数法律学者至少是我这一介法学生带来了共鸣和无限的遐想。令人欣喜的是,日本的芦部信喜等人通过对“根本规范”的概念的内涵进行改变,在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中赋予了其新到的生命力。芦部信喜等人认为基础性的核心规范,主权在民规范,人权保障的基础规定,皆是“根本规范”。

   宪法既然存在了,便应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昨日于前往长春的动车上,偶然听到语音播报无烟车厢,禁止吸烟,若违者,将根据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乖乖,又一行政处罚啊。想到此,心头莫名的涌上一阵阵纠结感。这不,从大一开始每逢假期,便潜心地在法院律所检察院实习。行政刑诉民诉刑附民案件也算是经历些许,但终究未经历过违宪案件。为此,曾一度为己之无知而遗憾。后来方知,我国的宪法似乎还不具有攻击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因为触犯它而付出代价。中看而不中用仿佛是其在当今中国这个大激荡的转型时代最真实而不堪的写照。很明显,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未行使过一回违宪审查权。这比之法国等存有违宪审查委员会的海洋法系之国家,不具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对宪法进行监督的实效性确实不大让人放心甚至感到担忧。纵然“法无规定即自由”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法若规定仍犯之”而不需承担代价,难怪“有权当然可以任性”!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无数法学前辈,包括许崇德等人便极力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等的建立。责之深,问之切。在无知的我看来,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走的是很坎坷,但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昌明、促进社会和稳定,这条道似乎还非走不可。“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014年10月召开的四中全会的法制化建设,便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要求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并且2014年8月27日提出的且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让“法无授权不可为”替代了“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得不让我感慨良久。该法中的规定如其中的重大项目必须单独说明、人大通过预算报告20日之内必须向社会公开等不得不说可以让曾经遭遇不公“只好无言,望声消退”的人们看到了“重见天日”的希望。

 风口上的猪,的确可以飞的很高。但风一停,也许你就会有幸目睹那趴在地上的猪了。希望宪法本身拥有翅膀,而不单靠借助外力而前行,当然,外力推动的重要性固然也不言而喻。在我看来,宪法的翅膀即宪法的精神之一便是“法治”了。“法治”,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法的治理”、“法的统治”,可以说它是与“人治”(rule of man)相对立甚至相抗衡的一种模式。而“人治”则不能理解为“人的治理”或者是“有人参与的统治”。若如此,则有可能让“法治”的国度渗入“人治”的奸细。甚至给实际的“人治”蒙上了一层“法治”的面纱。毕竟,“法治”的维持仍需情境中的人来进行。情境中的人大多为执政者,这些执政者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主观决断,将公共权力按照规定的套路法定的思维得以在阳光下行使,而不恣意妄为,逞一时之强,任意支配权力。这相对于“人治”那不受约束的意志,“有权就可以任性”的以个人的喜恶爱好而进行的主观决断的治理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法律本身在作为一个管理社会的手段的同时,应当也应该具有价值目标。这目标不仅要求法律应当要做到适当的规范甚至是约束公权力的运行,甚至还要求其在人们依法享有个人尊严及基本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的同时刻,给公权力提供一个强大的存在和运作正当性的证据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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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id:859893 来源:原创 字数:2892 投稿日期:2017-3-31 20:27: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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