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数日于前往长春的动车上,偶然看到了一则新闻。说的是新华网电《中国籍老人被勒令离境惊动芬兰部长》。其内容大概说的是一中国籍退休职工为了留下来照看外孙并签订了双方劳动合同,欲以此向芬兰移民局申请基于雇佣关系的居住许可,以替代即将到期的旅游签证。移民局却以这名老者“没有照顾孩子的工作经验”,“且在回答警方问询时说不清工作时间”而被勒令离境。也不知是何推力的作用,这件事竟然被芬兰的内政部长所关注,并其要求芬兰移民局就此事做出说明。
于是我就纳闷了,拜依维·莱塞宁贵为内政部长虽有协调联系该国移民局工作之职责,但其却并非为该国律政、立法的直接领导者,如何能仅凭自己的经验“祖父母通常都具备照看孩子的能力,这不需要培训”而要求移民局就此事作出说明,且提出“芬兰是否需要根据新的社会需求来修订移民法”呢。我觉得这在有着被瑞典统治将近六个世纪历史且“重程序,轻实体”的欧盟国家,是很不可思议的。我想,若干周之后,芬兰移民局作出答复说明一定也会不改初衷,坚持曾经所作出的决定吧。
“正义不但要去实现,而且还要以能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运用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做到实体正义很重要,但做到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丹宁勋爵早在许久前便告诉了我们这么一个道理。程序正义,是“法治”所区别于任意甚至是反复无常的“人治”的重要标志之一,说是风向标应该也不为过吧。
一开始,直到几天之前,我还是无知的以为所谓的法律,便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构成。而所谓程序法,便是那几部民刑行政诉罢了。现在方知大错特错,原来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皆是程序法肉身之一部分。庞大的程序法家族和实体法家族的相互配合、共同运行、综合运用,便构成了日常的审判活动。
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正义,司法工作不应只注重实体还要注重程序性裁判。通过落实程序让每一个个体在获得与其权益有利害关系或无关紧要的决定之前,必当拥有参与决策制定或悉知决策制定过程的机会。而对那些有利益对立的当时人而言,也应当做到中立、客观,以平等的参与机会、平等的参与能力投入到其中,从而让决定者怀着慎重的心态,小心翼翼地作出限制甚至无情剥夺他人权益的决定。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觉得中国的司法审判拥有一种“急于求成”的幻觉。这不,随随便便的一个基层法院,只需短短的若干小时的庭审,就可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宣判。而对于那些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断案难度较大的案件,法院还会加班加点,“挑灯夜战”。这不,就连陈希同、陈良宇案甚至是薄谷开来案,法院进行庭审活动的时间都没有超过一天。究其原因,我觉得是中国仍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吧。
“重实体,轻程序”虽然可以简易司法审判活动,但难免会有不足之处。这使我想到了1957年中国的夏天及六十年代中期的中国。不得不说十年文革,百年伤悲。由于忽视裁判程序性的建设,谁也数不清有多少审判流于形式,谁也不知道有多少以个人的意志为准绳而走的过场的审判的进行。不说那些“不怯死以苟免,不毁节而求生”的文人学士惨遭迫害,就连堂堂共和国主席也难免死后多年才得以平冤昭雪。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了。虽然这些战犯们臭名昭著,罪行累累,但裁定者们却并不是靠“木锤”,而是靠如山的铁证来对其进行审判。充分听取每个受审人员的辩护,让“听取并吸收双方的辩护意见”落到实际。不得不说那些司法工作者的态度不得不令我感到敬佩。综合原被告各自一方的观点,从而再进行审判活动,我想这大概跟中国古语“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吧。繁琐的程序也许难免,但收获的则是对他人,对后代,甚至是对历史的负责。要让利益受他人审判而有直接碰撞、关联之人,通过参与庭审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理由等来抗衡对立一方,以此对裁定者施加压力进而对裁定结论施加积极影响。让程序的正义避免审判过程中滥权和渎职现象的发生。
“愿天下无冤”。偶然有幸在福州中院的廊墙上看到过这么一句话。是啊,若想判定当事人的清白与否,证据的存在无疑是个至关重要的裁判依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存在,是法律证据裁判原则逐渐浮出水面的标志,它引领和带动了证据规则基本理念的发展。所以司法工作者亦或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不论是凭借着所谓的经验和常识,还是根据某些所谓的“理性推断”,在丝毫无充分证据的状态下,是无法认定任何事实的成立的。对于拜依维·莱塞宁的“祖父母通常都具备照看孩子的能力,这不需要培训”以及“是否虚构虚构工作岗位”等并不是一个通过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也许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却是如常人所想的那样,移民局却是也应该为其定居而签订许可。但因为其具有程序不同的不可确定性,导致了它也可能是虚假事实的存在,甚至有可能只是一种被假设而存在的事实。但那又如何呢!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我看来,芬兰移民局的做法看起来虽然有些古板、不灵活甚至不近人情。殊不知其一视同仁,不参合情感因素的做法能够较好的保护更广泛人民群体的利益。
“不能被有效证实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世间不乏先见,罗马法谚似乎一语道破了许多。“没有照顾孩子的工作经验”,“在回答警方问询时说不清工作时间”。如若此,那还有什么可说可言性?我觉得是没有的。相信法律这个在本质上作为一个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工具,会在现今中国这个“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轻两造”的国度里更好的实现其独特的价值,让正义为世人所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