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由
2011年4月初,华宁县宁州镇上村社区碗窑村村民小组为了改变村容村貌,对乡村道路进行水泥浇灌,我爸爸去找村干部询问浇灌情况,村干部对我爸爸说:“为了施工人员方便浇灌,你把经过自家路上的杂草清理一下”。
2011年4月6日18时左右,我爸爸就对经过自家路上的杂草进行铲除清理,当铲到毛树平家房子旁时,毛树平刚好开着翻斗车回家来,看见我爸爸在他家房子旁的路上铲草,也不问青红皂白就气势汹汹地向我冲了过来,边跑还边骂道:“老狗日的,老东西,不准动,那个叫你铲……。”听到毛树平的叫骂,他媳妇和小儿子也跟着从家里跑了出来。还没有等到我爸爸反应过来,毛树平就用清理翻斗车水泥沙灰的批灰刀凶狠地朝我爸爸腹部戳了一刀,我爸爸当时就痛的说不出话来,嫌不解恨,对着我爸爸的膝盖又是一脚。毛树平和他小儿子还警告说:“下次再来铲,我就把你打翻埋在这里,这条路是杨常有批给我家的,《杨常有系上村办事处副主任,后来我爸爸去询问杨常有,杨常有回答那个村干部有这么大的胆子,敢把路批给他家》是属于我家的,那个敢动,你要动,我把你家西边两个沼气池拆除了”。当儿子回来后把我送到了医院。经公安局的鉴定腹部左侧第4跟骨头损伤。
2011年4月15日在上村社区办事处进行调解。开始毛树平家要求长度为17米的路面路基挡墙,我家砌6米,他家砌11米。因为挡墙不仅仅是路的挡墙,也是他家房子的挡墙(其实在我家下靠我家水井挡墙的时候,他家的沼气房子有一段距离在我家水井旁,我家就砌了挡墙了。)我家要他家出医药费1491.2元以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上村社区办事处的村干部也认为路作路的解决,打人做打人的解决。但是他家不同意出医药费,后来经过讨价还价,他家愿意独自打挡墙,我家自己出医药费1491.2元以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所以是两件事并在一起调解。
在协议签订前,我家还提出,怕他家在路面侧打围墙,一方面影响车进入,另一方面车进入擦着墙,又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村干部就再三强调不准打围墙墙,毛树平也当着上村办事处办事处的领导干部信誓旦旦承诺保证不他家不打围墙,如果他打围墙的话就后退20公分。当时会计王旭日平都要提笔写了,但是上村办事处支部副书记李华芬说:“这一条就不要写在协议上了,因为村干部再三强调不准打围墙了。调解主任陈保有接着说道,如果他家打围墙,不用你家出面,村上自会来拆除的。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协议的内容是这样的:“1、毛树平家门前到接着仲庭有家门前挡墙由毛树平自己负责在2011年5月15日打好;2、毛树平家跟仲挺有家2011年4月6日因浇灌此路段纠纷事件双方不再相互追究;3、毛树平家挡墙打好后碗窑村小组负责浇好毛树平家接仲庭有现有土路面;4、路面浇灌好后3.05米属于公共路段应属于公共路段,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放任何杂物,以后挡墙损坏由毛树平家负责修好;5、以上协议双方不得反悔。以上协议一式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上村社区各持一份,碗窑村小组持一份。
但是毛树平并没有履行他的承诺,于2012年年初下了石脚,我去叫办事处叫来了村民小组长毛连忠和村民小组调解委员高德贵,但是毛树平依然我行我素,只管下他的石脚,村上根本制止不了。并在11月30日晚上又往石脚进行了砌墙,12月1日我爸爸叫来了村民小组长毛连忠和村会计王旭平。但是毛树平家婆娘汉子对村民小组长毛连忠说:“不要你管,你管不着”。所以说村小组根本执行不了。我爸爸出面阻拦,毛树平婆娘说:“我家占得着人,爱占那里就占那里。”毛树平说“我今天就是要砌,你不得你去告我,看谁能把我怎么样。”毛树平的母亲说:“这里她家毛家村,不是什么杂性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爸爸气不过,就去搬他砌了三层墙转角处的几块空心砖,这个理由后来成为法庭被告律师一再强调原告去搬砖的说词。
此时毛树平之子毛敏就右手拿着一块空心砖头气势汹汹地冲了过来,左手抓住我爸爸的衣服领口,把砖头拍向我爸爸,我爸爸突然遭受此一击,一退让,头往左边一偏《围墙在搬砖处往左边转形成90度转角,所以我爸爸往左边让》,砖头拍在了我爸爸右额头上,造成我爸爸右额部损伤。同时我爸爸一挣扎,毛敏抓的手一拉一扯,我爸爸站立不稳,于是倒在地上当场倒地昏迷,并且导致头后右额部受伤,我家13岁的侄儿报了110,在110的协助下。我爸爸进了医院,经公安局鉴定造成右额部损伤,枕部损伤,当时村民小组长毛连忠和村会计王旭平都在现场。我爸爸在医院一共住了4天,用去医药费1318.10元。
2012年12月27日下午在宁州派出所调解,毛敏根本没有出现,毛树平开始拒绝承认打人一事,也不赔偿医药费和相关费用,毛树平家婆娘则硬说我爸爸是搬空心砖头自己打的,空心砖一层的高度是0.18厘米,加上石脚的高度,所砌围墙的高度是0.86米,我爸爸的身高是1.70米,怎么可能搬砖打着自己的头呢?还说什么不手弄虫虫就不会咬手。
后来在派出所的调解人员劝说下,我爸爸作了让步,单单要医药费了。但是他家最终只愿意出一半的医药费。于是派出所的调解人员叫我家去法院上诉。而且在签字的时候不知怎么就变成毛树平,而不是毛敏了。
于是我家就毛敏打人一事上诉到了法院。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打人的事实和动机
在法庭上,我方律师陈述了毛敏打人的事实和经过。
但是对方律师单单只取了毛连忠的证词而抛开了王旭平的证词来证明被告没有打人。
当时现场目击证人是毛连忠和王旭平。所以从派出所调出来的证词是这样的:1、王旭平看见毛树平媳妇和毛敏推搡仲挺有;2、毛连忠看见毛树平推搡仲挺有;
而毛敏的证词是他奶奶来推姓仲那个老头,他来拉,不知道姓仲的那个老头怎么倒的地。
从以上证词就可以证明被告家是四个人在推搡原告。
当我问及被告你家人在派出所说原告是在搬砖时自己打的,那么墙不到0.9米,人有1.7米的高,这个动作是怎么完成的,被告又说是原告前砸砸,后砸砸的,和从派出所调出来的证词中陈述的不知道怎么倒地前后矛盾。而前砸砸,后砸砸这个动作又是怎么完成的。
当我方律师要求追加毛树平的刑事责任,但是对方律师说不在被告的范围,必须在18日以前,因为我们家根本不知道证人的证词说什么。对方律师最终被法官驳回,追加有效。
说实在的,在上法庭之前,我一直以为毛敏是由于一时冲动才出手伤人的,因为毛敏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华三中老师,才26岁,而我爸爸已经是71岁的老人了。
但是到从法庭上毛敏的对方律师一再强调路是他家拿田调的,路基挡墙是他家独自出钱打的,而且用去了两万多的说词(至于用了多少钱,我们也不知道)。
加上从派出所调出来的毛敏的证词中称我爸爸为“姓仲那个老头”。就足以说明毛敏打人是有动机的,毛敏对我爸爸早就心怀怨恨,怨恨之深由来已久,当这种怨恨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变成暴力了。
三、毛树平家留3.05米作为公共路面的条款违背了事实的真实性
对方律师再三强调路是毛树平家拿田调的,毛树平家留3.05米作为公共路面。当我拿出路是原来就存在的证据时,对方律师在休庭时15分钟的时间里把被告家的人叫出去后再转回来就不坚持了路是毛树平家拿田调的了。
其实就路而言,华宁县城周围上了年纪的人都知道,路原来是陶器厂以及上村、下村、碗窑村以及周围村子通往国营煤厂及青龙方向的交通要道。后来由于对面县道的出现才改道(县道的出现是80年以后的事情)。但是原路依就存在(陶器厂就是现在的陶苑小区)。在毛树平家来盖房子前,一共三户人家经过的唯一通道,我两个弟弟家房子是1972年建盖的,我家房子是2001年建盖的。本来路面是够宽敞的,大型车辆经过都没问题,只因毛树平家在2002年建盖房子时,在相关部门批复的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不包含沼气、畜厩在内))的基础上往路面移动了一公尺多的桩——现在毛树平家房子占地面积是90多平方米(不包含沼气和畜厩在内)),他家建盖房子后剩下的路面经过测量靠里面的一头是4 、75米,靠出口的一头是5、1米。最后法官也证实了路存在的真实性。
四、砌墙违反上村街道社区办事处调解时的前提要求。
对方律师再三强调毛树平家留3.05米的公共路面,不仅没有照协议上的意思说出来,而且却忽略了不准砌墙的前提,虽然没有写在协议上,但是却有人证。对方律师没有向当时调解的相关人员求证,就拿出来说事。
五、砌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
《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和《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沼气、畜厩在内)。
《二》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含沼气、畜厩在内)。
碗窑村村民小组隶属华宁县上村社区街道办事处,离县城不到10分钟(走路)的路程,不知道属不属于规划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同时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发证制度。
其实华宁县农村村民在建盖房子时,当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并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后才能动工的,而毛树平家砌墙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是违章建筑。
六、毛树平家留3.05米作为公共路面的条款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
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条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 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当我把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时抬出来的时候,对方律师现去查找《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解释了一通什么是高层民用建筑,而抛开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被告律师的说法就是不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就不用进入了。
七、打围墙墙靠路边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是相关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没有对村道明确规定。《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村道村道也没有明确规定。
我查阅了《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就有这样规定,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根据以上协议内容和事实依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1、毛树平家留3.05米作为公共路面的说辞并不成立;2、违背了路原来就存在事实的真实性;3、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违反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八,关于被告一方独自出钱的打路基挡墙的辩论
被告律师一再强调路基础挡墙是他家独自打的,并且用去了多少多少钱的说辞,当我说出为什么他家独自打挡墙原因,并且拿出相关证据时,律师又说没有关联关系,那么如果没有关联关系的话,被告家怎么会独自愿意承担打路基础挡墙。况且有当时调解人员在场的证据。
九、关于搞好邻里关系的说辞
被告律师一再强调,搞好邻里关系。本来按道理是居住在外边的必须给里面让路,这是古老古代不成文的规矩。
我家的房子72年就建的,他家2002年来路旁建房,在建房子的时候就向路面移动一公尺的桩,已经超出审批的面积。现在又继续往路上打房子围墙,路本来属于公用的,怎么能够一家占为己有,而且凡是有个先来后到吧。这算是搞好邻里关系吗?
其实我也读过一些相关违章建筑的案例。
法院对违章建筑裁定是,1、有没有存在争议;2、有没有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3、有没有涉及到安全。
这个案例关于占路打围墙明显就存在争议,1、按道理在外面建房的必须让路给里面的,但是被告家不仅不让路,在2002年建房就往路面移动一公尺多的桩,现在又往外进行砌墙;2、拉生产资料的车根本无法进入;3、车辆进入就有可以闯着墙,存在不安全因素,最重要的是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
最后法官的归纳是:1、在推搡的过程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力的悬殊,所以造成了原告倒地受伤;2、如果上村办事处及碗窑村村干部没有强调不准打围墙的话原告家就不可能去喊村干部,即便去喊也是不会来;3、原告不是一开始就去搬砖,而是喊来村干部,可是被告方听村干部的制止,而且出言不逊,在村干部根本执行不了的前提下,所以不属于无理取闹;4、关于不准打围墙墙的说法,我已经向董智力进行了证实当时解决的情况(董智力系上村社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最后法官还对被告家人说你知道吗,你违法了你给知道,批多少你盖多少。
案例分析
从案例分析来看,其实毛树平家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律师。而律师也不询问清楚为什么两家人过的路他家独自打路基挡墙的原因,对拿田调的事实进行求证。
案例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委托方不把真实情况告诉委托律师而造成律师的被动性。
对方律师说是他家独自出钱打的挡墙的条款,而抛开了协议中的纠纷不再提的条款。
律师没有询问两家人经过的路,为什么被告愿意一家出钱打路基挡墙的原因。
在法庭上我终于领教了辩方律师的断章取义,偷换概念、避重就轻,转移话题的辩护技巧了,以前我只是从书上读到过这样的案例。
被告律师在最后还强调如果被告砌墙属于违法的话,那么就有许多的违章建筑得拆除。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既然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可是为什么就连律师都都会这样说,不懂法律的又该怎么看呢?
从法庭下来,我不知道该怎么说。
对于一名律师来说,不仅仅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熟识法律而且必须应用法律来匡扶正义,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这也是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可被告律师不仅对那些违规建筑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视而无睹。甚至听之任之,职业道德何在,职业操守何在,社会责任何在。
而对于被告来说是一个人民教师,而且才26岁的,居然对一个70多岁的老人动粗,伦理道德何在。
其实在进入法庭前,被告家就找熟人通过关系去疏通法官,但是法官是一位正直的法官,用他的话说:“人民法院是最高讲理的地方,老百姓来到法院就是讨说法,找一个讲理的地方,如果法院都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公平公正审理一桩案子,有负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人民赋予的信任,让老百姓失望、绝望。”
结束语
从这个因违章建筑案例引发的打人案我们也不难看出部分村民无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批复的建筑面积上往外移桩、移位,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出现少批多建、不批就建的违法违章现象,致使农村违章建筑渐成势,成灾,严重阻碍了农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给和构建谐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加上作为基层组织的农村村委会对违章建筑根本起不到相应限制作用,基层组织的村委会执行力的疲软性导致,执行不力以及执行的刚性不强而助长了农村违章建筑的不正之风。
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使村容零乱,引起邻里不和,纠纷不断。同时让道路不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到他人的交通安全。在我们华宁县的郭家营就出现了因为占路而引起打人致死的悲剧。
为了维护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土地使用合理性和乡村建房的统一、整体规划,打击少批多盖,私占乱建的违章建筑现象,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没有批过的占路建房子扩大建筑面积要给予坚决拆出,让乡村建设井然有序,和规和法,才能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