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少年百科 - 电子书 - 正文*

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1902年)

英儒约翰弥儿所著《自由原理》。(John Stuart.Mill′s On Liberty)有云:

纵观往古希腊罗马英国之史册,人民常与政府争权。其君主或由世袭,或由征服。据政府之权势,其所施行不特不从人民所好而已,且压抑之蹂躏之,民不堪命,于是爱国之义士出,以谓人民之不宁。由于君权之无限,然后自由之义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权,与君主约,而得其承诺。此后君主若背弃之,则为违约失职。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为叛逆是也。二曰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于言论,著之于律令,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欧洲各国久已行之,第二法则近今始发达,亦渐有披靡全地之势矣。

或者曰:在昔专制政行,君主知有己,不知有民,则限制其权,诚非得已。今者民政渐昌,一国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国之君主,民主国之大统领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选而推戴之者。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当可不起。然则虽不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虽民政之国,苟其政府权限不定,则人民终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国,虽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其实决不然。一国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权,必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虽云从民所欲,然所谓民欲者,非能全国人之所同欲也,实则其多数者之所欲而已。(按:民政国必有政党,其党能在议院占多数者,即握政府之权。故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往昔政学家谓政治当以求国民全体之幸福为正鹄。至硕儒边沁,始改称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盖其事势之究竟,仅能如是也。)苟无限制,则多数之一半必压抑少数之一半,彼少数势弱之人民,行将失其自由。而此多数之专制,比于君主之专制,其害时有更甚者。故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无论何种政体之国,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观之,虽在民权极盛之国,而权限之不容己,犹且若是,况于民治未开者耶?《记》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

中国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两者其形质同而精神迥异,其精神异而正鹄仍同。何也?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之必如是。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哓音晨谝缘乐,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其施仁也,常有鞭长莫及、有名无实之忧,且不移时而息焉。其行暴也,则穷凶极恶,无从限制,流毒及全国。亘百年而未有艾也。圣君贤相,既已千载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若夫贵自由定权限者,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复乱也。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后可以畀人民权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从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吾所谓形质同而精神迥异者,此也。然则吾先圣昔贤所垂训,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是又不然,彼其时不同也。吾固言政府之权限,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为比例差。当二千年前,正人群进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须藉父兄之顾复,故孔孟以仁政为独一无二之大义。彼其时政府所应有之权,与其所应尽之责任,固当如是也。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今以自由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为公益之门,所谓精神异而正鹄仍同者,此也。但我辈既生于今日,经二千年之涵濡进步,俨然弃童心而为成人,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上一页 1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