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达到上述两种目的,方法简述如下。要有两种利率:一种是自由而且面向一般公众;另一种应该是特许的,只有某些人,乃至某些商业地区才允许的。因此,第一,应当使一般的放债利率下调至百分之五,而且应当公开宣布,使之成为自由的通行的利率,不受国家的任何处罚。这样一来,借贷业就不会突然停止或者枯竭,也可以方便国内大量的借款人。并且,这种做法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田地的价格,因为以十六年分期付款而买来的地,一年之中可以产生百分之六或更高的利息,而这种放债的利率只有百分之五的利息。同样,这种办法还会鼓励并刺激工业和有益的改革,因为许多人更乐意投资于这些事业,而不甘心只收百分之五的利息,尤其是收惯了较高的利息的人更是如此。其次,应该允许一部分人用较高的利率放债给知名商人,只是必须做好如下的防范:这种利率,就那些商人而言,应该比他从前一直交付的利率较为低一些。因为这样,所有的借款人都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利益,无论是商人还是其他人。而且,银行和证券公司不可以放债,每一个放债的人务必是那金钱的主人。这并非是因为我不喜欢银行,而是因为他们有某种嫌疑,因而很难让一般人信任。放债人应该为获得国家的特许权缴纳一小笔税,除此之外的利益便应该全部归他们所有;而且,这笔捐税的数目应该很小,这样才不会打击放债人的积极性。举例来说,那些以前收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九的利息的人,宁可降到百分之八也不肯放弃他的放债业,他们不会舍弃稳当的利益,而去冒险获得并不稳定的利益。不要限定这些持有许可证的放债者数目,但却要将他们的营业地点限制在某几个商业城市。这样他们就不会染指整个国家中其他人的钱财。持有可以放百分之九利率的许可证的放债人不会把那通行的百分之五利率的钱全部鲸吞。因为没有人肯把钱借到远处,或放在不相识的人的手里的。如果有人反对说,以前放债业只不过是在某些地方才许可的,如此以来就是使它变得合法化了。对此的回答是,公开承认放高利贷并竭力避免它的弊端总比默认其存在并让其四处为虐的好。